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监察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察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负责监察员有关资料信息的汇集管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