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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申请人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业务考核,空管部门的申请人由民航总局空管局组织业务考核。

申请人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组织法律基础知识考试。

业务考核和法律基础知识考试成绩由考核和考试部门存档。考核和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考核或者考试部门出具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