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 第六章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重要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第一节 重要气象情报 第五十七条 重要气象情报,是对有关特定航路上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天气现象以及简要说明这些现象在时间和空间的发展。这种情报一般包括下列出现或预期出现的一种或多种天气现象: 第五十八条 重要气象情报的编报必须使用国际民航组织统一规定的英文简写明语,按规定格式和顺序进行编报。 第五十九条 为亚音速航空器提供重要气象情报的电报,必须在报首用“SIGMET”标志;为超音速航空器在跨音速或超音速飞行阶段提供重要气象情报的电报,必须在报首用“SIGMET… 第六十条 重要气象情报的有效时段,一般为4-6小时,“有效时间”必须用“VALID”通用术语表示,其后紧跟两组4个数字码“/”分开,表示开始和终止时间。值班预报员编发重要… 第二节 机场警报 第六十一条 当机场出现或预期出现一种或多种天气现象,并形成威胁飞行中或停场的航空器以及机场设施的安全时,必须向有关单位发布下列警报: 第六十二条 机场警报的有效时段,根据天气现象发生、发展和消失的预测情况确定,并用明语提供。 第六十三条 发布机场警报中的具体内容及其强度的定量标准,由有关使用部门与机场气象台签订协议确定。 第三节 风切变警报 第六十四条 当进近或起飞路径上已经观测到或预测将要出现风切变影响飞行安全时,必须发布风切变警报。 第六十五条 航空器在进近或起飞路径上,观测到风切变存在,机长应当及时通报管制员,管制员除通报其他航空器外,还应当转告值班预报员。 第六十六条 值班预报员当使用地面观测报告编发风切变警报时,应当使用英文简写明语编报;当使用航空器报告编发风切变警报时,在警报中应当保持原航空器报告用语,并注明机型。 第六十七条 值班预报员当地面观测或航空器报告表明风切变已消失,应当发布解除风切变警报。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