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四章 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 第三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 第三十四条 各无线电台站频率一经指定,不准自行变更。如需要变更,应当报告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并按正式变更通知实施。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