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四章 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 第三十条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 第三十条 航空固定业务和航空移动业务高频无线电台的工作频率,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照国际无线电规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航空移动业务频率分配表和国家无线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无线电频率分配表》指配。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