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三章 航空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条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航空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条 各类地面航空无线电台和航空器无线电台的执照应当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损坏,应当书面报告原发照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执照手续。如停止使用,其电台执照应交回原发照机关。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