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五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清理和编纂 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规章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法规”)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每年清理一次。对失效和需要废止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 第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法规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统一负责组织编纂,及时出版发行。 第三十条 民用航空法规编纂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十一条 民用航空法规统一印制下列正式版本: 第三十二条 民用航空法规的编号,凡由民航总局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同时标明: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