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四章 审议与发布 第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审议与发布 第十八条 规章草案经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核签、法制员附署后,送交法规政策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送审规章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送审报告; 规章草案(一式五份); 关于制定该规章的说明(一式五份); 有关参考资料。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