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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规章草案经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核签、法制员附署后,送交法规政策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送审规章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送审报告;

规章草案(一式五份);

关于制定该规章的说明(一式五份);

有关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