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民航总局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民用航空规章的建议。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