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7年) 第五章 奖励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奖励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证书的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将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提高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