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7年) 第五章 奖励实施 第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7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奖励实施 第十八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应当按对该项目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七十,具体比例由获奖单位确定。 二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根据各方贡献大小协商奖金分配。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