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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和方法进行评审:

遵循科学、公正的评审原则,依据申请奖励项目的技术(学术)水平、技术难度、创新程度、推动民航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本规定附件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总项目中的子项目成果曾获科技进步奖的,在评审总项目时,应当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目;

就同一技术内容,后申请奖励的项目,其水平必须高于已评过奖的方可再行评奖;

到会评审人员和评审会议工作人员是所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的,在对该项目进行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担任评审员的,不计入到会人数;

评审时,必须经过认真、充分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投票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一等奖项目应由到会评审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三等奖项目应由到会评审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