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3)
(3) 着陆重量和高度的临界组合。
(d)如果增升装置的操纵手柄位置是分挡限定的,本条(c)款的要求适用于从下列区间的任何位置验证收起增升装置:从最大着陆位置到第一限定位置,各限定位置之间以及从最后限定位置到完全收起位置。该要求也适用于从每一批准的着陆位置收起到复飞程序要求的增升装置构形的操纵位置。此外,从最大着陆位置算起的第一限定操纵手柄位置,必须对应于用以制定从着陆形态开始复飞程序的增升装置形态。操纵手柄的每一限定位置必须要用另外的明显动作才能通过,并且必须具有防止无意中移动操纵手柄通过限定位置的特性;只有达到限定位置后,才有可能实施该项另外的明显动作。
§25.149最小操纵速度
(a)在制定本条要求的最小操纵速度时,用以模拟临界发动机失效的方法,必须体现在服役中预期对操纵性最临界的动力装置失效模式。
(b)VMC,空中最小操纵速度 VMC是校正空速,在该速度,当临界发动机突然停车时,能在该发动机继续停车情况下保持对飞机的操纵,并维持坡度不大于5°的直线飞行。
(c)在下列条件下,VMC不得超过1.2V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