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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3)

(3) 计及在服役中执行这些程序时可合理预期的时间滞后。

(i)§25.109和§25.125条所规定的加速-停止距离和着陆距离必须在飞机全部的机轮刹车装置处于它们所允许磨损范围的完全摩损极限状态下确定。

§25.105起飞

(a)必须确定在下列条件下,§25.107所述的起飞速度、§25.109所述的加速-停止距离、§25.111所述的起飞航迹及§25.113所述的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