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3)
(3) 形态改变,包括打开或收起减速装置。
(c)在本条(a)和(b)所需的试验中,对于常规盘式操纵,下表规定所允许的最大操纵力:
(d)当演示本条(c)所规定短时操纵力限制的符合性时,必须遵循经批准的操作程序或常规的操作方法(包括在前一个定常飞行状态尽可能地接近配平,但起飞时飞机必须按经批准的操作程序配平)。
(e)当演示本条(c)所规定持久操纵力限制的符合性时,飞机必须配平,或尽可能接近配平。
(f)在恒定空速或马赫数(直至VFC/MFC)机动飞行时,杆力和杆力梯度相对于机动载荷系数必须处于满意的限制条件之内。
飞机机动飞行时,杆力必须不得有过度的驾驶员体力要求,也不得太低致使飞机可能轻易无意地进入超应力状态。随载荷系数变化出现的梯度变化必须不得引起保持飞机操纵的过度困难以及局部梯度不得太低导致过度操纵的危险。
§25.145纵向操纵
(a)在§25.103(b)(1)中规定的配平速度和VS之间的任一速度下,必须有可能使机头下沉,以便很快加速到这一所选定的配平速度,飞机状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