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2)
(2) 重量等于按§25.111确定的起落架完全收起时的重量。
(c)起飞最后阶段 在下列条件下,以按§25.111确定的起飞航迹末端的航路形态,在速度不小于1.25VS的定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不得小于1.2%,对于三发飞机不得小于1.5%,对于四发飞机不得小于1.7%:
(c)起飞最后阶段 在下列条件下,以按§25.111确定的起飞航迹末端的航路形态,在速度不小于1.25VS的定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不得小于1.2%,对于三发飞机不得小于1.5%,对于四发飞机不得小于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