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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3)

(3) 必须制定最小起飞距离,对这些距离应表明飞机在平整硬质道面上符合本部的有关条款(包括在不同重量、高度、温度、风分量、跑道道面情况(干、湿道面)和跑道坡度下满足25.109和25.113的规定)。另外,根据用户申请,对带沟槽或多孔摩擦道面,也可以制定湿跑道起飞距离并得到批准,只要该种道面的设计、建造及维护方法为适航当局所接受。

(b)各种可变因素(例如高度、温度、风和跑道坡度)的极限值,均指表明飞机符合本部有关条款的极限值。

附录F第Ⅱ部分 座椅垫的可燃性(a)接受准则 凡座椅垫均必须满足下列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