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2)
(2) 在270飞行高度层(高度相当于8,230米)以上任何三小时期间,不超过0.1/1,000,000体积含量(海平面当量时间加权平均值)。
(b)在本条中“海平面当量”是指25℃和760毫米汞柱压力的状态。
(c)必须根据飞机的使用程序和性能限制进行分析或试验,当证实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则表明满足本条要求:
(b)在本条中“海平面当量”是指25℃和760毫米汞柱压力的状态。
(c)必须根据飞机的使用程序和性能限制进行分析或试验,当证实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则表明满足本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