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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2)

(2) 如果辅助设施用独立的应急照明分系统照明(该系统不供别的辅助设施使用、独立于飞机主应急照明系统,并能在辅助设施竖立时自动接通),则照明设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i)不得因收藏受到不利影响;

(ii)当飞机处于一根或几根起落架支柱折断所对应的每一种姿态时,在撤离者通常可能首先着地的地方,辅助设施竖立后接地端的照度不得小于0.323勒(0.03英尺-烛光)(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测量)。

(i)每个应急照明装置的能源在应急着陆后的临界环境条件下,必须能按照度要求提供至少10分钟的照明。

(j)如果用蓄电池作为应急照明系统的能源,它们可以由飞机主电源系统充电,其条件是:充电电路的设计能防止蓄电池无意中向充电电路放电的故障。

(k)应急照明系统的部件,包括电池、线路继电器、灯和开关,在经受§25.561(b)所规定的惯性力作用后,必须能正常工作。

(l)应急照明系统必须设计成,在撞损着陆情况下,发生任何单个的机身横向垂直分离后,能满足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