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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3)

(3) 非机身侧面的出口(如机腹或尾锥出口)的外部开启措施(包括操作说明在内,如果适用)必须醒目地用红色作标记,如果背景颜色使红色不醒目,则必须用鲜明的铬黄色作标记。当开启措施仅设置在机身一侧时,必须在另一侧上有同样效果的醒目标记。

(g)本条(d)要求的每个标示,在文字上可用“出口”字样来代替“应急出口”这一术语。

§25.812 应急照明

(a).必须设置独立于主照明系统的应急照明系统。但是,如果应急照明系统的电源与主照明系统的电源是独立分开的,则应急照明和主照明两个系统中提供座舱一般照明的光源可以公用。应急照明系统必须包括下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