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一、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自1985年12月31日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以来,已经过1990年7月18日的第一次修订和1995年12月18日的第二次修订。随着航空科学技术的进步、航空工业和航空运输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航空安全性认识的深化,适航标准自身也在不断发展和更新。为保持我国适航标准与国外适航标准在安全水平上的一致性,促进我国民族航空工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与国际间的交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对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进行第三次修订。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2) 一、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自1985年12月31日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以来,已经过1990年7月18日的第一次修订和1995年12月18日的第二次修订。随着航空科学技术的进步、航空工业和航空运输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航空安全性认识的深化,适航标准自身也在不断发展和更新。为保持我国适航标准与国外适航标准在安全水平上的一致性,促进我国民族航空工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与国际间的交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对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进行第三次修订。 (2) 包括色带在内的外部标记,必须具有与周围机身表面形成鲜明对比的、容易区别的颜色。其对比度必须为:如果深色的反射率等于或小于15%,则浅色的反射率必须至少为45%;如果深色的反射率大于15%,则深色的反射率和浅色的反射率必须至少相差30%。“反射率”是物体反射的光通量与它接收的光通量之比;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