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3)

(3) (4)对每个A型、B型、C型、Ⅰ型或Ⅱ型旅客应急出口,如果其锁定机构是靠转动手柄来开启的,则必须作标记如下:

(i)绘有红色圆弧箭头,箭身宽度不小于19毫米(3/4英寸),箭头两倍于箭身宽度,圆弧半径约等于3/4手柄长度,圆弧范围至少为70°;

(ii)当手柄转过全行程并开启锁定机构时,手柄的中心线落在箭头尖点±25毫米(1英寸)的范围内;

(iii)在靠近箭头处,用红色水平地书写“开”字(汉字字高至少为40毫米;英文字高为25毫米(1英寸))。

(f)每个要求能从外侧打开的应急出口及其开启措施,必须在飞机外表面作标记,此外,采用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