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1)
(1) VR不得小于下列任一速度:
(i)V1;
(ii)105%VMCA;
(iii)使飞机在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以前速度能达到V2的某一速度(按§25.111(c)(2)确定);
(iv)某一速度,如果飞机在该速度以实际可行的最大抬头率抬头,得到的VLOF将不小于全发工作VMU的110%,且不小于按单发停车推重比确定的VMU的105%;
(i)V1;
(ii)105%VMCA;
(iii)使飞机在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以前速度能达到V2的某一速度(按§25.111(c)(2)确定);
(iv)某一速度,如果飞机在该速度以实际可行的最大抬头率抬头,得到的VLOF将不小于全发工作VMU的110%,且不小于按单发停车推重比确定的VMU的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