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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2)

(2) 如不用合理分析,每个主轮刹车装置的动能吸收要求可以按下列公式计算,如刹车分配不相等,公式必须修正:

§25.783 舱门

(a)每个座舱必须至少有一扇易于接近的外部舱门。

(b)每扇外部舱门必须有措施锁定并保险,以防止飞行中打开(被人无意中打开或是由于关闭时或关闭后机构损坏或单个结构元件损坏而打开)。即使在飞机内侧有人拥挤在门上,每扇外部舱门必须能从内外两侧开启。如果有措施防止乘员拥挤在门上影响开门,可以使用向内打开的舱门。开门装置必须简单明显,其设置和标记必须使得即使在黑暗中也易于辩明位置和操作。可以使用辅助锁定装置。

(c)每扇外部舱门必须能合理地避免在轻度坠损中因机身变形而卡住。

(d)每扇外部舱门的位置安排必须保证,当人们以合适的操作程序使用舱门时,不会被螺旋桨打伤。

(e)必须有对锁定机构作直接目视检查的措施,来确定那些打开时首先作非内向运动的外部舱门(包括旅客门、机组门、服务门和货舱门)是否完全关闭并锁定。在机组成员使用手电筒或相当光源的工作照明条件下,必须能看清该措施。此外,如果有任何外部舱舱门未完全关闭并锁定,必须有目视警告装置来告知有关的飞行机组成员。对于打开时首先作非内向运动的舱门,该装置必须设计得使导致误示关闭和锁定的任何故障或故障组合的概率很小。

(f)外部舱门必须有措施防止在舱门未完全关闭和锁定的情况下开始将飞机增压到不安全的水平。此外,必须通过安全性分析表明舱门偶然打开的概率极小。

(g)不易用作应急出口的货舱门和服务门只需符合本条(e)和(f)的要求,并能防止在飞行中因机械损坏或单个结构元件损坏而打开。

(h)每一个机身侧面的旅客登机门必须满足§25.807至§25.813对Ⅱ型或更大的旅客应急出口的适用要求。

(i)如果作为旅客应急出口的旅客登机门上装有整体式梯子,则该梯子必须设计成在下列情况下不会降低旅客应急撤离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