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2)

(2) 与地平线成45°角通过轮轴指向后上方。

(c)对于前轮式飞机的尾沉着陆情况,假定飞机姿态按附录A图3相应于失速迎角,或相应于除主轮外飞机所有部分均不触地时所允许的最大迎角,两者中取小者。

§25.483 单起落架着陆情况

对于单起落架着陆情况,假定按本部附录A图4飞机处于水平姿态,以一个主起落架接地,在这种姿态下采用下列规定:

(a)地面反作用力必须与按§25.479(d)(1)规定得到的该侧载荷相同;

(b)每一不平衡的外侧载荷必须由飞机的惯性力以合理的或保守的方式予以平衡。

§25.485 侧向载荷情况

除§25.479(d)(2)外,还应考虑下列情况:

(a)对于侧向载荷情况,假定按附录A图5,飞机处于水平姿态,仅以主轮接地。

(b)向内作用且等于垂直反作用力80%的侧向载荷(在一侧)和向外作用且等于垂直反作用力60%的侧向载荷(在另一侧)必须与在水平着陆情况下得到的最大地面垂直反作用力的一半相组合。假定这些载荷作用在轮胎接地点上并为飞机的惯性力所平衡。可以假定阻力载荷为零。

§25.491 滑行、起飞和着陆滑跑

在相应的地面速度和批准的重量范围内,假定飞机结构和起落架承受不小于飞机在正常运行时可以合理预期的最粗糙地面上得到的载荷。

§25.493 滑行刹车情况

(a)假定按附录A图6,尾轮式飞机处于水平姿态,载荷作用在主轮上。飞机限制垂直载荷系数,在设计着陆重量时为1.2,在设计机坪重量时为1.0。阻力载荷(等于垂直反作用力乘以数值为0.8的摩擦系数)必须与地面垂直反作用力相组合,并作用在轮胎接地点上。

(b)对于前轮式飞机,限制垂直载荷系数,在设计着陆重量时为1.2,在设计机坪重量时为1.0。阻力载荷(等于垂直反作用力乘以数值为0.8的摩擦系数)必须与地面垂直反作用力相组合,并作用在每个带刹车机轮的接地点上,按附录A图6,必须考虑下列两种姿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