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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2)

(2) V1是申请人选定的起飞决断速度,以校正空速表示。但V1不得小于VEF加上在下述时间间隔内临界发动机不工作该飞机的速度增量,此时间间隔指从临界发动机失效瞬间至驾驶员意识到该发动机失效并作出反应的瞬间,后一瞬间以驾驶员在加速-停止试验中采取最初的减速措施(例如,施加刹车,减少推力,打开减速装置)为准。

(b)V2MIN,以校正空速表示,不得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