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2)
(2) 垂直作用于水平飞行航迹的正、负突风速度为7.60米/秒(25英尺/秒)EAS。必须用合理的分析确定结构各部分的突风载荷。分析必须考虑非稳定气动特性和飞机的刚体运动。突风形状必须按照§25.341(a)(2)的规定,其中:
(b)飞机必须按本条(a)规定的条件设计,但是在分别计及下列条件的影响时,飞机载荷系数不必大于1.0:
(b)飞机必须按本条(a)规定的条件设计,但是在分别计及下列条件的影响时,飞机载荷系数不必大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