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5)
(5) 采用下列参考突风速度:
(i)在飞机设计速度VC时:必须考虑海平面上参考突风速度为17.07米/秒(56.0英尺/秒)EAS的正负突风。参考突风速度可以从海平面17.07米/秒(56.0英尺/秒)EAS线性下降到4575米(15000英尺)13.41米/秒(44.0英尺/秒)EAS。参考突风还可以进一步线性下降,从4575米(15000英尺)13.41米/秒(44.0英尺/秒)EAS下降到15200米(50000英尺)7.92米/秒(26.0英尺/秒)EAS。
(ii)在飞机设计速度VD时:参考突风速度必须是从§25.341(a)(5)(i)得到的值的0.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