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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2)

(2) 抖振,其幅度和剧烈程度能强烈而有效地阻止进一步减速;或(3)俯仰操纵达到后止动点,并且在改出开始前操纵器件在该位置保持一短暂的时间后不能进一步增加俯仰姿态。

§25.203失速特性

(a)直到飞机失速时为止,必须能操纵副翼和方向舵产生和修正滚转及偏航,不得出现反操纵现象,不得出现异常的机头上仰,直到失速以及在整个失速过程中,纵向操纵力必须是正的。此外,必须能以正常的操纵迅速防止失速和从失速中改出。

(b)对于机翼水平失速,在失速和完成改出之间发生的滚转大约不得超过20°左右。

(c)对于转弯飞行失速,飞机失速后的运动不得过于剧烈或幅度过大,以至难以用正常的驾驶技巧迅速改出并恢复对飞机的操纵。

改出期间出现的最大坡度不能超过--(1)对于小于并直到每秒1节的减速率的情况,在原转弯方向大约60°,或相反方向大约30°;和(2)对于超过每秒1节的减速率的情况,在原转弯方向大约90°,或相反方向大约60°。

§25.253高速特性

(a)增速特性和速度恢复特性 必须满足下列对增速特性和速度恢复特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