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2年) (i)
(i) 对于进气道面积不大于 0.064 平方米(100 平方英寸)的发动机,为 1 颗 25 毫米(1 英寸)直径的冰雹;
(ii)对于进气道面积大于 0.064 平方米(100 平方英寸)的发动机,每 0.0968 平方米(150 平方英寸)的进气道面积或其余数,为 1 颗 25 毫米(1 英寸)直径和 1 颗 50 毫米(2 英寸)直径的冰雹。
(ii)对于进气道面积大于 0.064 平方米(100 平方英寸)的发动机,每 0.0968 平方米(150 平方英寸)的进气道面积或其余数,为 1 颗 25 毫米(1 英寸)直径和 1 颗 50 毫米(2 英寸)直径的冰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