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2年) 五、
五、 增加第33.74条,内容如下:
第 33.74 条 持续转动
由于飞行中的任何原因使发动机停车,如果发动机的任何主转动系统仍持续转动并且没有提供阻止持续转动的装置,那么在最长的飞行周期内和在预期该发动机不工作的飞行条件下,任何持续的转动不得导致第 33.75 条(a)至(c)所描述的任何情况。
第 33.74 条 持续转动
由于飞行中的任何原因使发动机停车,如果发动机的任何主转动系统仍持续转动并且没有提供阻止持续转动的装置,那么在最长的飞行周期内和在预期该发动机不工作的飞行条件下,任何持续的转动不得导致第 33.75 条(a)至(c)所描述的任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