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04年) 第276.303条
第276.303条 托运人
托运人违反本规定,交运危险品有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对危险品进行妥善包装;
未作相应分类、标记、标签,或者所作分类、标记、标签内容错误;
未填制、未如实填制或者未正确填制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由局方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和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运人有(b)款所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