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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04年) 第276.305条

第276.305条 运营人

运营人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由局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运营人有(a)款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运营人违反本规定,收运危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改正,可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运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一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运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不认真检查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及相应有效证明造成误收、误运;

未按规定收运、储存、装载和检查危险品包装件、合成包装件和专用货箱;

不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文件;

不按规定进行事故和事件报告;

不按规定保留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