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章 机场 第三节 低能见度程序 第六十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六十条 第三章 机场 第三节 低能见度程序 第六十条 航行通告和航行资料汇编(AIP)应公布机场Ⅱ类运行低能见度程序的说明以及空中交通服务实施低能见度程序开始的条件。 在Ⅱ类运行期间,任何地面设施的性能下降至要求的水平以下,飞行情报服务应迅速将信息发布至飞行机组。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