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低能见度程序中应做出在Ⅱ类运行期间当发生下列不能有效保障Ⅱ类运行的情况时,将Ⅱ类运行等级降级或取消的规定:
一个灯光回路的电源失效;
航向信标故障;
下滑道失效;
对仪表着陆系统设备的地面、空中校验超过规定时间;
没有地面风资料或接地区的跑道视程(RVR)数值;
仪表着陆系统(ILS)临界区、敏感区未按规定清理等。
一个灯光回路的电源失效;
航向信标故障;
下滑道失效;
对仪表着陆系统设备的地面、空中校验超过规定时间;
没有地面风资料或接地区的跑道视程(RVR)数值;
仪表着陆系统(ILS)临界区、敏感区未按规定清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