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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安全保卫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安全保卫工作由机场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制定具体实施程序;

机场控制区必须实行全封闭管理,建立定时巡逻制度,制定地面交通管制细则,统一管理,制发控制区通行证件;

机场控制区周边围栏不应开设道口,确因工作需要开设的道口,应设置符合规定标准的安全保卫设施,纳入监控程序。通往机动区的道口应设置明显的交通管制牌和照明装置;

通往机动区的道口(或区域)应设专门警戒人员,未接到塔台管制员许可,不允许任何车辆、人员进入仪表着陆系统(ILS)敏感区;经许可进入的车辆应有明显标志,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与塔台保持双向通信联系;

机场消防队应按规定标准配齐人员,针对航空器灭火,制定各种情况下的消防救援方案,纳入机场应急救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