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章 机场 第三节 低能见度程序 第五十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五十条 第三章 机场 第三节 低能见度程序 第五十条 实施Ⅱ类运行的机场必须制定该机场仪表着陆系统(ILS)Ⅱ类运行低能见度程序。 该程序由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会同机场有关单位共同制定。 第三节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