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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实施Ⅱ类运行的机场必须制定该机场仪表着陆系统(ILS)Ⅱ类运行低能见度程序。

该程序由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会同机场有关单位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