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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营运人的外场试验设备、车间测试设备的维修方案,以及维修所用的与Ⅱ类运行相关的所有标准的清单,必须提交民航总局,以确定与仪表着陆系统接收机、飞行指引仪、自动驾驶/耦合器和无线电高度表等相关的各项标准是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