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二章 营运人 第二节 航空器 第十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营运人 第二节 航空器 第十三条 机载导航、仪表和飞行操纵设备及其安装,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要求和民航总局认可的标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