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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航空器必须至少装有下列仪表和设备:

仪表故障警告系统。申请人必须制定机组程序和职责分工,以便能立即发现基本仪表和设备的故障;

双套ILS和下滑道接收机;

一套有双显示器的飞行指引仪(基本的下滑道信息应显示在同一仪表上)和一套自动进近耦合器(或轴分离型进近耦合器),或者双套独立的飞行指引系统。对于双发螺旋桨飞机,最低要求为单套飞行指引仪(基本的下滑道信息应显示在同一仪表上)或单套自动进近耦合器(或轴分离型进近耦合器);

识别决断高的设备。识别决断高的设备是指无线电高度表和内指点标接收机;

复飞姿态指引设备。复飞姿态指引设备可以是带有定标俯仰标线的姿态陀螺仪,也可以是飞行指引仪俯仰指令,或经计算的俯仰指令;

自动油门系统。使用双套飞行指引仪运行的所有涡轮喷气航空器都需要自动油门系统。申请人不能证明使用轴分离型进近耦合器的航空器能显著减小飞行人员的工作负荷的,该航空器还应当装有自动油门系统;

排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