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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出口信保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偿付能力管理(资本管理)、财务会计、业务活动、合规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治理和数据质量等开展现场检查和现场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