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通过系统收集、跟踪和分析操作风险相关信息,不断提升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制定规范员工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对员工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排查机制。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