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覆盖各类风险的风险分析与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种类、报告频率,并按规定路径进行报告。风险分析应当按照风险类型、业务种类、支持领域、地区分布等维度进行,每季度开展一次。风险分析报告至少包括业务经营情况、风险状况、风险发展趋势、异常变化原因和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等内容。总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季度和年度风险分析报告应当分别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