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部门具体负责。解释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会签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