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及时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并进行分析、评估。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