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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相关主体权利义务、拟确立制度的内容和程序、实施日期等内容。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举因该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