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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机关各部门负责起草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规章。

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主席或者分管副主席指定起草部门或者由法制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