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七章 执行 第八十六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八十六条 第七章 执行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三加处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