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七章 执行 第八十七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八十七条 第七章 执行 第八十七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