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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职能部门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向司法机关移送。